一、石家庄市毕业生就业*策
坚持“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策,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为建设繁荣舒适、现代一流的新石家庄提供人才保证。凡有意来我市(含县、区)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不受学历、专业和生源的限制,均可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可委托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先落户、后就业”,从2008年10月1日后免费为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
二、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签约
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可用毕业时学校发给本人的《就业协议书》随时与用人单位签约。
1、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均要如实介绍单位和个人实际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双方要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签署协议,必要时可由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协议书》须加盖用人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公章,用人单位在县(市)的须加盖用人单位及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调配专用章; 无主管部门的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以及实行聘用制用人方式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市及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方式接收毕业生,即由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作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加盖人事代理章,县区的还应加盖县区劳动人事部门的专用章。
3、毕业生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或准备考研、出国留学等其他原因短期不就业的,应及时持《就业协议书》委托各级*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二)报到
已签约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及已按要求签订的《协议书》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理就业手续。外省、市院校中专毕业生应先持《就业报到证》到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认定盖章后,再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理手续。
毕业生持加盖了石家庄市人事局毕业生调配专用章的《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或所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报到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落户
1、原系石家庄市区生源的毕业生,可凭《户口迁移证》及市区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凡与市区用人单位签约的非石家庄市区生源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单位介绍信》和已在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盖章的《就业报到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已开出《户口迁移证》且未与任何用人单位签约的非石家庄市区生源毕业生,须持《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落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如两年择业期内与本市市区内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签约,并在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结就业手续的,可将户口迁至市内。
4、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中迁移地址填写为“石家庄市人事局(或石家庄市毕分办)”的,可直接到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保留非农业户口),不需到石家庄市人事局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5、有关落户的其它具体*策由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档案的查寻、转递
(一)档案查寻
《石家庄人事信息网》专门开辟了毕业生档案去向查寻链接,登录 http://sjzrs.gov.cn/后,在主页上端中部点击“毕业生档案去向查寻”,按提示填写相关内容后,即可查寻到1997以来已到我处的毕业生档案去向。
(二)档案转递
1、已在我市签约的毕业生,其档案一律由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通过组织转递。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持个人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调档函)于每周三到市广安街39号天滋大厦7层707室(毕业生档案室)办理。
2、已超过两年择业期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其档案凡市区生源毕业生由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转到各区人才交流中心,县(市)生源毕业生转到其入学前所在县(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需及时持户口簿、身份证、报到证到石家庄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理档案激活手续。
3、继续升学深造(读研、中专升专科、专升本)的毕业生,其档案的提取、转递,参照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作法办理。即:凭录取院校的调档函及本人有效证件(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本人签字后,以机要的方式进行转递。
四、转接*组织关系
(一)凡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按规定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请将*组织关系交到用人单位*组织;
(二)凡委托省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请将*组织关系交到所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组织;
(三)凡委托石家庄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请将*组织关系交到市人事局机关*委;
(四)暂无工作单位,又未委托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请将*组织关系交到居住地*组织。
五、关于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毕业生在就业时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由于部分毕业生对二者缺乏了解与认识,时有法律纠纷或诸多不便发生。因此,提醒毕业生朋友要正确对待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书》是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表达三方的意愿,是毕业生办理户口档案迁转等就业手续,并由学生身份转变为工作人员身份(过去所称的干部身份)的重要凭证,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搞清用人单位的性质及用人方式等,单位是否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能否为毕业生办理落户、转递档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是单位办理还是通过人才市场进行人事代理办理;是哪一种用人方式,正式编制内录用、聘用合同制、临时聘用或派遣制等,以便毕业后及早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一经签订,都将产生法律效力。但一般是签订就业协议在前,签订劳动合同在后,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准。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部分毕业生在两年的择业期内,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而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存在,所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于放弃了毕业生的身份的就业,如同社会上一般性招工,为日后身份的确定、人才的流动、职称的评定、退休手续的办理带来不便。如果用人单位不具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限,可以将自己的人事档案关系委托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保留自己的身份,之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自己的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分离并存,维护自身权益。
六、其它问题
1、凡已在市人事局办理过报到手续(即市人事局已在毕业生报到证上盖章的)已报到上班的毕业生,如需调整单位时,自人事局办理备案手续不满一年的,可进行改派;满一年的,按在职人员办理。
2、到省属、中直单位及外省市就业的,请与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指导办联系(电话:0311-87909116,878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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